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什么人(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A、B、C)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三类人员”)的安全 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7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 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 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 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应 当符合本规定。 2 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已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证书并从事施工活动的 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 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 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 的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 员和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 负责全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 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二、考试考核 (五)“三类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通 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建设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 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应急救护基本规定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七)申请“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 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4 (5)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1)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5)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 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6)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八)“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行计算机闭卷考 试形式。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类人员”考试管理 5 系统,负责编制、定期更新并公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考试题库。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三类人员” 考试工作,加强考试计划管理,严格报名资格审查,严肃考试 纪律。各设区市要设置符合计算机考试要求的考点,配备相应 数量的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监控等。 对“三类人员”考试需求量大、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县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设立“三类人员”考试考点。 (九)“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名应当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在受聘企业注册地考点报名参加考试。在受聘企业 注册地外考点报名参加考试的,需经受聘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报名。 (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 成绩 60 分合格,考试合格成绩 2 年内有效。 (十一)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由省建设 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3 年,在全 国范围内有效。 三、证书管理 6 (十二)“三类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 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经受聘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 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时间满 24 学时。 4.项目负责人申请延续时未满 65 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申请延续时未满 60 周岁。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 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十三)“三类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时,应当与原聘用企 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聘用企业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办 理证书变更手续。“三类人员”变更受聘企业后 6 个月内不得 再次变更受聘企业。 (十四)省内“三类人员”跨省变更到省外受聘企业的, 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证书转出手续。省外“三类人员”跨省变 7 更到省内受聘企业的,应提供原受聘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证书转入手续。 (十五)“三类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六)“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安 全生产管理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安全责任 (十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 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 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 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 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 8 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 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十八)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 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 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 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情况。 (十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 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 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 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9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 管理档案。 (二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三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 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档案。 (二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 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五、监督管理 (二十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 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三类人员”有违反本 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 建议告知省建设厅。 “三类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 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10 (二十三)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三类人员”管理系统 和“三类人员”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 行政处罚等情况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四)“三类人员”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 核,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的,或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警告、1 年或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罚款等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考核,或者考核情况未如实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或 者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依法暂扣 或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十五)“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或罚款等处罚。 对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省建设厅依法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 11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暂扣期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整改报告,经设区市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并上报。对已整改到位并符合任职条件的, 省建设厅给予解除暂扣证书;对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 省建设厅依法撤销证书。 对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省建设厅依法撤销企业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 (二十六)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处分等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二十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 收取费用。 (二十八)本办法自 2022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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