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每月不少于(二建法规备考4)

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①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需经定作人同意)②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 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无需经定作人同意)(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 限等责任。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 作。

承揽人的义务: ①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 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 要修理的零部件。 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的义务: ①支付报酬的义务; ②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定作人在承揽工作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 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 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2.借款合同可以口头,可以书面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 5.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借款和不得预扣利息。 6.利率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除外。

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三人主张权利通知:在租赁期间遇到租赁物需要维修、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其他涉及租赁物的相关 事项,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移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五、融资租赁合同 【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买受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协助承租人索赔。 【承租人】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履行维修义务)、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六、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货运合同以运输行为为标的。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 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 人可以要求返还。

单式联运合同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 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不同运输方式联运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多式联运的单据 可以转让)

一、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 昼间 70dB(A),夜间 55dB(A)。昼间指 6 点至 22 点,夜间指 22 点至 6 点。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夜间施工 ①原则上:禁止夜间进行生产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 ②特殊: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大气污染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铺装或者遮盖。 2.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5m 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 高度不小于 1.8m 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整洁、美观。 3.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三、水污染 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②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 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③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四、固体废物污染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环保部门提出 申请。移出地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 转移。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 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 40% 。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 50%

建筑节能1.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2.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新建建筑(各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强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施工节能 【节材】 ①鼓励使用散装水泥,②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③图纸会审时,要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 ④就地取材,施工现场 500 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70%以上。

【节水】 ①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地区应收集雨水养护; ②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 水;③现场机具、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④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 30%。

【节能】 ①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

【节地】 ①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②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当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 ③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 ④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⑤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搬迁。

1.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 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 赠给国家的文物;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 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 其行使管辖权。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 利。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 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负责人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领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 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许可证有 效期 (1)有效期为 3 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2)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变更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

2.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 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 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项目负责人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