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死刑(为什么人贩子不能一律判死刑?)

2020年3月7日晚,“寻子15年”的申军良得偿所愿,见到了亲生孩子申聪。这几乎是人人都喜闻乐见的大结局了——连警方都说,打拐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看到被拐的孩子中有状态这么好的,又阳光又懂事,我们相信会越来越好……而且,早在2018年底,主犯之一的人贩子张维平也被判了死刑。一切都在往好的方向去,除了仍下落不明的嫌犯“梅姨”——这个被唤作“梅姨”的中年妇女涉及9起儿童拐卖案件,是拐卖申聪的主要嫌犯之一。许多人说:抓到梅姨就枪毙她!人贩子要么死刑,要么无期!然而,在法律界却有着共识——人贩子不能一律死刑。为什么?我们请来哈佛法律博士詹青云,希望她能解答背后的原因。



刑罚的目的

也许,我们可以先从法律本身来探讨要不要给人贩子判死刑。

首先,世界上为什么会有法律?为什么我们作为纳税人,心甘情愿地出钱去构建一个司法体系?詹青云说有几点主要原因:

我们要为社会创造一套规则,让彼此的行为变得可预测,让彼此的合作成为可能。2.当我们的合作出现争端的时候,我们需要有一个公平以及有尽头的机制去解决问题。但是解决问题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这个问题本身——事实上,一个法律体系是想要实现的,正是通过一个问题的解决去规避未来的很多问题,这是一种预防性的解决。

惩罚一个人贩子是为了震慑更多的潜在犯罪者,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事件。用什么手段惩罚?刑罚,死刑。但是死刑真的能震慑到潜在的犯罪者吗?还是说,我们现在摇旗呐喊地说要给人贩子判死刑,是为了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是宣泄情感?对于前者,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对于后者,詹青云也在课程中提到:刑罚的目的只能是社会的公众利益,因为刑罚的正当性,正来自于它维护公众利益。

一些西方的观点甚至认为,监狱的首要目的并不是惩罚,而是改造一个人,让他变成重新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人。

别让民意绑架法律

可法律凭什么能罔顾民意呼声,要给人贩子悔过的机会?而且,民意不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吗?当绝大多数民意都赞成人贩子就应该判死刑的情况下,法律为什么不能听从民意呢?詹青云这样回答:也许我们相信自己站在正义这一边,可是社会大众不一定,舆论可以被引导、可以被左右,但法治不可以如此。

《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中提到的“张扣扣”案例或许可以给我们以参考:

因为20年前母亲的惨死,张扣扣在2018年除夕夜持刀将邻居王自新及其长子王校军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张扣扣潜逃。
2019年7月17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死刑。


许多网民认为张扣扣是为母杀人的“孝子”,而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也认为张扣扣是“为母报仇”,恳请法院给其留一条生路。但法院的判决意见很坚决:一审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写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正军伤害致死张扣扣之母的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我们群众的朴素的正义观认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法治的不同就在于经审判而偿命、合程序而还钱。所以,干脆就让法律的归法律,民意的归民意。但法律就真的没有回旋余地了吗?比如,如果“张扣扣”案发生在其他国家,他是不是就可以免于死刑?其实,课程中就对此做了个非常有趣的联想:如果“张扣扣案”发生在美国……

像法律人一样思考

回到人贩子的问题上。

拐卖儿童罪

现在,你还是坚持人贩子就该死刑吗?人贩子有罪,所以大家铺天盖地在公众平台宣泄自己对人贩子的愤怒之情也无可厚非。但当民意裹挟司法,谁也不知道这场情绪狂欢的尽头在哪里。

用詹青云的话说:我们都不应该允许自己用一时的情感、用一个案子的判断去考虑要放弃制度,而让情感、让舆论、让人人心中的正义介入司法。法律该如何兼顾“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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