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客观行为 | 主观心理 | 情节 | 量刑 |
拐卖妇女儿童罪 (见注解一) 客体: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与人格尊严 | 行为: 拐卖 既遂; 卖出 | 故意 + 以出卖为目的 | 拐卖妇女、儿童的 | 5-10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见注解二)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客体:被拐卖人不被作为商品买卖的人格尊严 | 行为: 收买 既遂:实力支配被收买人 | 故意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6个月拘役或3个月至两年管制 |
拐骗儿童罪 客体:儿童生命、身体安全 | 行为: 拐骗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 既遂:控制了儿童 | 故意 | 拐骗儿童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1-6个月拘役 |
注解一: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注解二:
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 拐卖三人以上的;
③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④诱骗、强迫卖淫或者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⑤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⑥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⑦ 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⑧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