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罪名

拐卖儿童罪

客观行为

主观心理

情节

量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

(见注解一)

客体: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与人格尊严

行为:

拐卖

既遂;

卖出

故意

+

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的

5-10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见注解二)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客体:被拐卖人不被作为商品买卖的人格尊严

行为:

收买

既遂:实力支配被收买人

故意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6个月拘役或3个月至两年管制


拐骗儿童罪

客体:儿童生命、身体安全

行为:

拐骗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

既遂:控制了儿童

故意

拐骗儿童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1-6个月拘役

注解一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注解二

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 拐卖三人以上的;

③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④诱骗、强迫卖淫或者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⑤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⑥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⑦ 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⑧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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