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货拉拉案引起网络关注。有人认为,涉案司机擅自改变路线、态度恶劣、没有及时刹车等一系列行为导致乘客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赞同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也有人认为,在货车高速行驶的情况下,尽管司机与乘客发生争吵,但司机也无法预见一个成年人会有跳车这种危险性极大的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认定意外事件更为适宜。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具有极大相似性,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却是有罪无罪之分。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构成此罪,通常要考虑两个主要问题,第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第二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意外致死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但这种死亡结果的造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本质上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由此可见,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无能力预见,指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有无预见的义务,指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
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他实施了何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