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哈尔滨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王先生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哈尔滨香坊区法院起诉,腾讯提出管辖异议,该管辖异议被驳回后,腾讯上诉至哈尔滨中级法院,哈尔滨中级法院裁定管辖异议成立,香坊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除了判决结果网友们不理解之外,又一次引起网友对管辖问题的质疑。
腾讯被网友戏称为“南山必胜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被网友戏称为“腾讯法院”。
这虽然是戏称,但是也说明了腾讯在南山区的重要性,相信南山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全国各地状告腾讯的,其中有不少,是腾讯提出管辖异议后,被各地法院移送到南山区法院的。
腾讯法务部是最有实力最有经验的法务部之一。在管辖问题上,腾讯会千方百计把案件弄到深圳去打,如果是合同,腾讯必然约定由腾讯所在地管辖,如果是侵权,也会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南山区法院审理。
那么,法律对类似案件,是如何规定管辖的?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由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王先生认为腾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属于网络侵权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有明确规定。
1.网络侵权案件,在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还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由原告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王先生所在的黑龙江哈尔滨,因此哈尔滨香坊区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即使合同约定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也不一定有效。
之前发生过不少游戏用户起诉腾讯的案件,用户玩游戏的时候,就已经约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游戏用户如果想告腾讯,必须去南山区法院吗?并非如此,因为一些法院认为该约定无效。
如这起案件:因为服务问题,李女士到江苏某法院起诉,要求某游戏公司恢复其账户内的价值144235元的点数卡。游戏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移送至游戏电商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原来,所有玩家消费者在注册游戏账号时就需要先同意游戏电商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书》,其中有一条约定就是:“用户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游戏电商注册地法院管辖”。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在《用户注册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游戏电商注册地法院,但由于该条款系游戏电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游戏电商也无证据证明其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所以,消费者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与游戏公司之间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点数卡,所以李女士的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由于李女士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她的经常居住地就成为本案的管辖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游戏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三、微信好友关系,真的不属于“个人隐私”吗?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
王先生起诉后,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但是,基本同样的案件,其他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2020年7月30日,黄女士诉腾讯旗下“微信读书”App涉嫌侵犯隐私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微信读书”强制用户将微信好友关系授权给“微信读书”App、“微信读书”App为用户自动添加关注微信好友、“微信读书”App默认向未关注用户公开用户读书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用户个人信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应信息,对用户赔礼道歉。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读书信息包含了可以指向该信息主体的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即“从信息到个人”;读书信息,包括读书时长、最近阅读、书架、推荐书籍、读书想法等,能够反映阅读习惯、偏好等,符合“从个人到信息”的特征,属于个人信息。微信读书获取微信好友列表的行为,属于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一般社会认知下,可以认定以下情形中信息主体社交关系上承载着合理的隐私期待:一是信息主体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私密而不愿为他人知晓,二是信息主体一定量的社交关系公开可能遭受他人对其人格的不当评价而不愿为他人知晓。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收集原告微信好友列表,向原告并未主动添加关注的微信好友自动公开读书信息,并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原告并获得原告的同意,腾讯公司违反了法律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具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我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更符合公众认知。你的微信有5000个好友,一般人的理解,我有几个好友,这些好友都是谁,我只想我自己知道,并不想世界上所有人都知道。你的5000个好友,也并不想世界上所有人都知道他们是我的好友。我认为,微信没有权利将王先生好友的信息广而告之。
综上所述,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更容易引发质疑。希望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能够更好地承担起自己的职责,毕竟状告法院,不能仅仅在“南山”。
比如前几天媒体报道的抖音诉腾讯不正当竞争案,也遇到了王先生类似的情况,腾讯申请管辖权异议后,福建法院也是以协议约定为由,裁定移送管辖到深圳法院审理。不过抖音也算是大公司了,后续应该会上诉,希望最后不会重蹈王先生的覆辙。如果连抖音告腾讯都只能去“南山”,那么普通用户就更没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