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治理(3-2-1公司因股权结构不同而导致公司治理方向不同)

大家好,我是李律师。自今天开始讲讲公司治理中股东治理的话题。

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这是常识,也是基础,不论是只有一名股东的公司,还是成千上万个股东的公司,都将由股东这个基础决定公司这个大厦,即使是像地基那样隐藏在底下看不见,但是大家应当明白,矗立在眼前的巍峨大厦,一定是被坚实基础托住的,否则就不晓得有没有倾塌的危险。

构成公司股东的全体,并非一次简单集合,这里面包括股东的类型、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权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及倾向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等情况,都表现为每个公司有其符合法定要求的一般性共同点,即股东和股权具有合法合规的普遍性,同时每个公司也必然会有其自行设置或约定的独特个性不同点,即股东和股权具有自愿自定的特殊性,那么我们把公司股东和股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组建一个有机整体,按照预定轨道运行,才属于比较科学的公司股东和股权治理体系。

股权结构

1、从国家层面讲,通过立法保护公司所有股东的财产权,包括大股东和小股东在内,都要施行平等意义上的法律保护,这是普遍性原则,同时还会居中平衡强者与弱者之间差别,特别为保护弱势的小股东而提供一些救济性法律手段和程序,不外乎是压缩强势股东权力,使之不能无限增大或延伸,这就是特殊性体现。由此,我们可以对照一个家庭的正常做法,就是父母会把更多的关爱倾斜到需要照顾的残疾孩子身上,没有人会觉得这里面的亲情分配是不公正的

从公司层面看,股权比例高,必然控制公司的权力大,即便所有股东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不能废掉股东权力应当区分大与小差别的治理基础,这是普遍性原则,而最终决定公司形成什么样的治理结构,很多时候并不单一地取决于股权的大与小,例如公司创始股东的管理经验和号召力,也可能成为股东们服从的因素,这就是公司股东治理允许和认可的特色。

2、对于股权集中并且有一名控股股东的公司,当然大股东干劲十足,制定股东治理原则和具体规矩的时候,自然是要以自身意志为转移并且基本上都能够实现,普遍性特征明显,与之对应的,就是其他股东的协同和配合,类似于一个强势的家长,带领着顺从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景象。

如果大股东意图掠夺或欺凌其他股东利益呢?可能阻拦不住的,但是不服或者抗争,也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保护小股东利益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保护行动,至于结果如何,我是不持乐观态度的。

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其优点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形成更加宏大的资金聚集,增加股东投资增值的安全系数,每个股东都可以自由购买或售出股权,不利的方面在于经营者控制公司能力相对强大,使股东权益因监督和约束的弱化而可能受损,那么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采取期权的激励机制,把部分股份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公司高管人员,以此来换取经营利润、管理忠诚度的双增,这也是目前流行的普遍性做法,区别在于不同公司、不同股东所确认用作激励的股份利益多或少、高管人员获得股权的条件或程序如何,这需要商谈和讨价还价,没有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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