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员工手册,是否获得法律的支持?|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能提交劳动者在员工手册确认单签字的原件,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确认单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现用人单位抗辩员工手册已在公司网站上公示,劳动者可以登录查询,还提交了劳动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劳动者使用的公司电脑显示的浏览员工手册记录,但均不足以有效证明劳动者已经明确知悉员工手册的具体内容,故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1、2020年3月31日,刘某与天津某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担任中心运营副经理,内容为中心运营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某商务公司在天津的各个中心,月工资5000元。刘某于2020年4月1日入职,在天津某商务公司某项目做前台行政工作,工作至2020年10月30日。

2、2020年11月1日,刘某到天津某商务公司在国际金融中心处办公地点工作。天津某商务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刘某实际打卡14天。天津某商务公司认为刘某存在非工作地点打卡和旷工行为。2020年11月25日,天津某商务公司向刘某作出《工作地点变更通知》,要求刘某工作地点变更至津汇广场2座29层前台。同日,再次向刘某作出《员工旷工警告通知》,内容为因刘某在请病假未提供医疗证明且未经领导批准情况下于2020年11月20日未到公司上班,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给予旷工一天处分,书面警告一次。11月26日,天津某商务公司作出《员工旷工警告通知》,内容为因刘某未提前请假及知会公司第一负责人领导的情况下于11月25日未到公司上班,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给予旷工一天处分,书面警告一次。同日,天津某商务公司再次向刘某作出《员工严重违纪警告通知》,内容为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4日累计10天未上班,造成严重违纪,给予严重书面警告一次。

3、2020年12月18日,天津某商务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刘某于2020年11月5日、11月9日至12日、11月16日至19日期间未在上班时间到工作地点打卡,且在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及25日通过微信、邮件、短信及邮寄信件等方式通知刘某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2座29层工作后,刘某于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缺勤累计15个工作日,构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4、2020年12月14日,刘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津某商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25号仲裁裁决驳回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00元。


员工手册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员工手册时,必须履行民主、公示程序,而履行民主程序可以采取工会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或全体职工大会协商的方式进行,如缺乏相应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将因程序缺失,而不被裁判机关认可其法律效力。

2、提示用人单位履行员工手册的公示程序,一定要保留相应证据,仅采取公司网站公示的方式,相对较难取证及保留证据,如劳动者否认收到或已经阅读员工手册,极有可能被裁审机关认定未履行公示程序,惯常公示方法为员工签字学习员工手册或员工个人出具已阅员工手册的确认书。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仅通过所谓通知方式发送员工手册,未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且该通知内容包含劳动关系解除的重要事项,那么劳动者有权主张制度没有履行民主公示程序,法院可能会否定员工手册的合法效力。

2、劳动者也应当切实地遵守劳动纪律并全面了解员工手册中可能涉及到违纪处分的条款,并避免产生相应违纪行为,否则构成严重违纪,单位单方面解除将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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