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包括: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包括: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