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仲裁时效有争议,但我们认为应当适用特殊时效,即按照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来计算仲裁时效。因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法定的工资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