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抚顺残疾人按摩师反杀深夜强行入室者”一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人于海义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宣判后,于海义姐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将提起申诉。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辽宁省抚顺市,男子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打烊上锁,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
吕某叫门无果后,强行将门锁拧开,入室后殴打于海义。在吕某强行进入前,于海义准备了一把折叠刀,冲突中,吕某被刺伤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吕某出现在足疗店门外并拽门,动作越来越大,大门剧烈震动,一度让监控视频信号暂停约1分钟。
监控视频还显示,于海义被惊醒后,先是只穿内裤来到门前与吕某交谈,随后,他返回取刀防卫,当他取好了刀,吕某已经砸门而入,并主动殴打于海义,于海义开始还有后退动作。视频画面显示,于海义被推到冰箱位置,冰箱有明显震动。
↑被拽坏的足疗店店门
该案一审时,公诉机关认为,于海义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死亡。
“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公诉机关称,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18日,抚顺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于海义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抚顺中院认为,被害人吕某于凌晨2时许,不顾被告人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捅刺吕某腹部一刀,并致吕某死亡。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抚顺法院称,被害人吕某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他并未实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吕某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也没有与被告人于海义有身体接触;于海义已认出吕某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吕某进入门厅时,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吕某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于海义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评判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过于苛责,也不应该事后去看,而是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要求防卫人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要求防卫‘恰到好处’,这违背常理常情。”
同时,殷清利还指出,判断是否防卫过当也不应该“唯工具论”,“对方徒手,你就不能用棍棒,对方用棍棒,你就不能用刀具,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辽宁高院二审裁定书内容显示,辽宁高院认为,被害人吕某入室不法侵害时,只有推搡行为,无论手段还是暴力程度,均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而于海义在此情况下持刀捅刺吕某腹部一刀,其采取的防卫手段、强度和造成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
辽宁高院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报道:
残疾人按摩师反杀强行入室者 一审认定防卫过当,获刑4年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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