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开始了组织化、机制化的最初实践。虽然最初的这一实践很短暂,但仍然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踏上了有组织地开展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征程。
随着党的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需要设立专门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加强对党员的管理。1926年4月,广东党组织建立了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地方性纪律检查机关,也是我们党建立党的监督机制的最初尝试。
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这次大会的一个重要决定和亮点,就是成立中央和省一级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中央监督机构,也是中央纪委的前身。
党的五大授权中共中央政治局于同年6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为了保证相对独立性,党章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党章规定:“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因此,当时的监委与党委是互有制约的。如有不同意见,交双方的联席会议解决,再不行,则提交党代会决定。
当时,中国共产党已经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受共产国际领导,共产国际正开展全世界共产党的布尔什维克化运动,并制定了各国共产党模范章程。所以监委与党委关系的规定主要源自20世纪20年代的联共(布)。
到1928年党的六大时,由于联共(布)党内情况发生变化,中国共产党的监察机关及其职能、任务也发生变化。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监察委员会的条款,改为“审查委员会”一章,并选举产生了中央审查委员会。
审查委员会虽然仍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但主要职责仅是“监督各级党部的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而“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查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
此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又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演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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