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因大部分企业主“重业务,轻合同”的观念,对买卖合同的签订没有足够的重视,大都基本是使用一些范本合同。
合同文本过于简化,合同的一些关键性条款缺失,或设计得不好,存在许多的问题,当不可避免的产生纠纷以后,企业便很难处于主动的位置。
买卖合同纠纷是企业商业活动中最常见,最高发的一种民商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法律风险也是企业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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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以及《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是排第一位的,那关于买卖合同,哪些地方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呢?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收集了关于买卖合同的一百问,总结了一些买卖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分上下两部分分享给大家。
1、买卖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请问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主体资格审核;
2.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3.货物的参数;
4.货物的质量要求;
5.货物的包装标准;
6.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7.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8.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9.结算方式;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3、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条款的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分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5、买卖合同违约金上限的金额是多少?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6、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怎样?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约;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力得不到保护;
5.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7、《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1.维护诚信原则,保障公平的交易秩序;
2.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
8、《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价值导向是什么?
1.一物数卖的合同履行顺序;
2.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问题;
3.关于过短的检验期间的规制;
4.对瑕疵减免特约的规制。
9、《民法典》买卖合同的10大变化是哪些?
1.增加了买卖合同内容的列举;
2.明确了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3.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修改规定了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负有保证受让人取得标的物完整物权的义务;
5.修改增加规定了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6.增加了对检验期间、推定检验、检验标准的规定;
7.增加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
8.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9.对试用买卖中视为购买的情形、使用费的支付和风险承担作出了规定;
10.对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在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基础上的取回及出卖人取回后买受人的赎回权新增了规定。
10、《民法典》买卖合同的10大变化之中的法律要点是什么?
1.【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2.【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6.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7.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回收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8.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0.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1.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3.标的物风险负担;
4.标的物检验;
5.违约责任;
6.所有权保留;
7.特种买卖。
12、买卖合同主体问题是什么?
所谓主体问题,是指因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具备签订相应合同的资质,或合作伙伴的资信不良未能发现等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无法履行以及其他可能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13、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不适用连带责任的,但如果买卖合同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对买卖合同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买卖合同中验收条款应该注意哪些内容?
1. 对检验期限以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在合同中约定充分,避免出现质量问题难以主张的情况;
2. 对重大设备的质量异议期限,建议约定在设备交付、运行后的一定周期;
3. 对出卖人的质量保障义务予以明确化,如约定“下列情形下,虽经买受人检验合格,但不免除出卖人的质量保障义务: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期内,非买受人原因设备的关键部件损毁,致设备整体无法使用的;在质保期内,非买受人原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等”。另外,还应明确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理方式(如修理、更换),是否需要重新付费,如尚未付清货款的,在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买受方是否有权拒付到期应付货款等。
15、关于合同条款问题可能涉及的风险?
1.不宜设置合同页眉、页脚、编号;
2.标的物条款;
3.质量条款;
4.验收条款;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履行;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条款。
16、买卖合同验收中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在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必须对交付、验收做充分考虑,在合同中对相关的验收标准、地点、方法,质量异议期间等问题细致安排。作为卖方来说,通过预制的模板合同规避相关风险的成本其实是非常小的。在大型及成套设备的买卖中,验收一般包括对物品的初步验收,包括对货物外观、数量进行检验,其次包括安装调试分步骤验收以及完毕后机器是否正常运转进行验收,该部分需要对验收标准进行明确,如果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确相关的标准,如果没有上述标准的,则双方约定验收的程度(比如通过一定量的试生产来确定机器是否运转正常)。
17、买卖合同验收中签收的问题?
签收问题实际上不应成为问题,但实际上确实存在着这类因签收产生的纠纷。笔者经手的一个案件,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居然没有要求对方签收,直到对方拖延支付货款时,才询问律师催讨货款有无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卖方增值税进行抵扣作为收货依据”这一观点做了否定。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在签收问题上,规范的做法是要求买卖合同上的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公司盖章,或者是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极端的情况是买方否认在签收单上的签字是其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实际上是陷于一种被动状态,需要另外寻找证据证明所签字的人员是该公司员工,或者公司以其后续行为认可该签字。
18、买卖合同验收中第三方物流交接的问题?
第三方物流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而产生的产业部门。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货物交付与卖方直接将货物送至买方所在地,这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存在很大区别。律师经手的一个案例,卖方起诉物流公司,主张货物缺失,并向法官提供买方的关于该物流公司所送货物物品缺失的证明。该案件最后因为缺少相关的证据,判定卖方败诉。这一案例的意义是说明第三方物流有可能陷于一种扯皮:买方说货物缺少,物流公司说完全按要求送货。这里关键一点是卖方向物流公司交接和物流公司和买方交接的交接单是否清晰、明确。但实践中,很多公司对这方面都未投入足够的关注。
19、买卖合同验收中指示交付的问题?
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指示交付也越来越普遍。买方有时要求卖方直接将货物运至买方工地或者买方的客户处。在这种情况中,如果没有书面的交付地址变更的确认文件的话,特别是在买卖双方后期产生其他经济矛盾时,很容易产生纠纷。因为那时买方所考虑的是,如何在可行的范围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时如果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话,买方有可能以未收到货物的理由抗辩。
20、 买卖合同验收中验收的问题指的是?
验收对买卖双方来说都同等重要,特别是涉及大型、复杂的货物来说尤其如此。前文提到的成套设备验收问题只是这类纠纷中最麻烦的纠纷种类之一。笔者经手的一个案例,合同约定了验收的标准以及甲方异议后乙方的处理时间,但唯独没有约定验收期间和买方的异议期间。现在买方拖欠货款。卖方咨询律师能否追讨回货款。类似这样的纠纷实际上是把卖方设置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境地。因为一旦提起诉讼,买方如果提出验收抗辩的话,买方很难有有效的防御措施。
因此作为卖方来说,首先拟定对自身有利的合同条款,其次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内容。
21、出卖人所面临的履约风险是什么?
出卖人所面临的履约风险主要是交付货物后,买受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以及在货物交付买受人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
22、出卖人所面临的履约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1.在合同中尽量将付款周期缩短,尽量避免先发货、后收款,至少在货物交付前应要求买受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2. 要求买受人提供履约担保,最好是银行保函;
3 .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款前,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
4 .为大宗货物的运输安全购买商业保险;
5. 约定在出卖人厂区交货,或委托正规的、具备一定实力的运输商运输货物。
23、双方没有约定时,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当如何确定?
如果本案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标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依据上述条文仍不能确定,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4、违约金过高的释明问题?
1.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
2.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依据实践的共识。
25、合同解除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
为了统一司法规则,我们这次在《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我们在肯定的基础上,又稍微限制一下,即如果违约金过高,则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从而真正使违约金发挥清理和结算的功能,而不承担任何惩罚的作用。
26、买卖合同发票的证明效力是什么?
1.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争议与司法实践;
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发票证明力度的规定。
27、所有权保留多少?
司法解释规定75%。从这个控制和权重角度来看,无论是75%还是80%都可以,关键是买受人已经处于绝对的“控股”状态,即便是共有关系,也是主要共有人。因此,此时不应允许处于次要地位的买受人行使取回权。否则将导致权益严重失衡。
28、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七大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
2.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3.要先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4.注意订立合同时部分条款是可以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5.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须详细、具体;
6.合同附件须重视;
7.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29、哪些房产不能转让?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0、仅有房产证,但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就是将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即房产证的效力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当不出现纠纷的时候还好,但一旦出现关于房屋产权的纠纷,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人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大家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注意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变更。
31、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有效期怎么计算?
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有效期按合同约定计息,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计息。
32、未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法律只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非“必须”,更没有不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第36条已经明确即使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下,该合同成立。
3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3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户口迁移问题有哪些?
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迁出户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是,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迁出户籍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5、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6、买房中认购书等于购房合同吗?
认购书里的条款具不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确定的内容总共有13项,如果都具备就有可能被认定成购房合同: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7、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38、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欺诈的认定是什么?
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通常出现的情形
1.对商品房环境性和美观性的陈述;(如拥有**平米的中心花园)
2.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
3.允诺向购房者提供某些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
4.允诺“还本销售”、“售后返租等”;
5.允诺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户口;
6.允诺配备的某些设施(如进口电梯、管道煤气、健身房、保安等)以上说明和允诺在实际交房时未实现或要求购房者另行支付费用。
39、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欺诈的法律后果?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设施的虚假宣传性质的认定对此,《解释》未作规定。厦门中院的法官认为,如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出卖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0、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41、商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违规问题有哪些?
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商铺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超过商业用地最高土地出让期限40年的部分应为无效,但该部分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在规定的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期限约定的有效性。开发商应就约定无效部分对购房人进行合理补偿。作为开发商和购房人均需注意,在交易过程中,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因约定违法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42、在签订二手房合同前,应注意卖方的哪些问题?
1.房子是否抵押未结清或查封,这个房产查册就可以清楚;
2.产权人和出售人是否同一人,要查看房产证和出售人的身份证核对;
3.房产是否有共有产权人, 如有共有人, 签订合同时所有共有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场一起签字, 并声明所有家庭成员同意出售该房产。
43、签订二手房合约,定金事项有哪些?
交付定金, 一定要卖方给付定金的收据, 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合同收据以“定金”来写, 收据和转账记录要保存好(转账记录会在后期需提交给按揭中介);
定金的金额:是买卖双方灵活商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买房定金合同不可以超过购房合同上房款的20%,实际操作起来都是给5万左右, 这个是可以商量的。
44、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5、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之间的关系是怎样?
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46、使用传真形式进行往来签订,而事后又取得合同的原件该怎么办?
如使用传真或者QQ往来等签订合同,之后也应要求通过特快快递将原件邮寄我方,必须取得原件。
47、双方的基本情况不详细怎么处理?
双方除名称外,其他的基本情况也要详细,如公司法人代表、地址、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以便以后发证纠纷时便于诉述。
48、如何对合同的产品进行质量风险防范?
要在合同中尽量约定明确质量使用的标准,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作为卖方应约定产品在检验时发现问题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进行反映,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产品的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如果超过异议期则视为产品合格。作为买方,应留取5%—10%的质量保证金,并且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而不要等到卖方索要货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此时提出的对抗性就大大降低。
49、收货、送货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 买卖合同中应对交货方式进行约定;
2. 交货时签收标准的约定。
50、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怎样?
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应当加入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者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以免事后陷入不利境地,卖方可能付出的额外费用也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