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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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合同的订立

(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三)约定不明的处理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订立

1.要约和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2.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5.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6.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7.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处分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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