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05号(《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遵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关规章设定处罚的适用条款,其同样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对于海关规章能否设定行政处罚这个问题,应该并不存在争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而国务院在1996年《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 13号]中规定,部门规章(海关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形式发布)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例如,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第三十一条就对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或者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等违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设定了警告,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通过海 关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实体上应适用规章的内容,程序上适用《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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