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148号(趟趟进出口报关三项确认的水)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实施之后,引起了进出口企业的普遍关注,各类解读并不少见,但是对于“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这三项,似乎总感觉没有说透,笔者不要欲言又止,今天就来趟趟这潭水。

【特殊关系确认】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特殊关系?不同的专业领域有不同的解读,审计领域就有关联关系一说,但这里的特殊关系,笔者认为还是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审价办法》)比较权威。

根据《审价办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特殊关系的确认仅仅针对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不需要确认,此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进出口也不需要。

对于该项关系的确认主要是为了确定成交价格的合理性,如果企业填报了“是”,那么很可能会被列为重点审价范围。纳税义务人需要证明其成交价格与无特殊关系买方价格相同或相近,或者与相同、类似金额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相同或者相近。如果企业填报了“否”,但事后海关通过核查、稽查发现存在特殊关系,就构成了申报不实的情形,由于海关统计不包括特殊关系,因此不构成影响海关统计的违规。既然不影响海关统计,会不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呢?实践中也不太会如此认定。但是如果,在否认特殊关系的同时,低报进口价格并且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就可以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处理。

【价格影响确认】

其实本项确认与“特殊关系确认”是密切相关的,往往是因为存在特殊关系,所以会有价格影响,那么就应该填报“是”;如果虽然存在特殊关系,但纳税义务人能够证明其成交价格未受到影响的,也可以填报“否”,但是会承担比较大的举证责任。顾名思义,如果填报“是”,那么百分之百会进行审价,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会填“是”。

如果填报了“否”,但事后被发现受了影响,同样会触发《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符合两个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是与进口货物有关;而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一个要件。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但是,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对是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比较困难,报关单填报“是”的情况较少,因为即便是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但是要判断是不是与进口货物相关,或者是不是构成货物销售的一个条件以及如何在具体的进口报关单上分摊,都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

如果企业填报了“否”,等于是书面确认了没有支付过该费用,但海关查明企业事实上支付过,则又会认定其申报不实,构成违规。对于这样两难的境地,除非该费用与关联的进口报关单分摊金额明确直接填报“是”,企业在填报“否”、顺利通关的同时,建议做一个书面说明,意思是在报关这一时点还没有支付或者确认支付需要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但事后如果能够明确,一定如实、及时或者定期向海关主动报告。

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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