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重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青白江区应急局)公布了一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月12日,青白江区应急局对四川某电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于企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予以消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青白江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4月22日,青白江区应急局对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严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严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青白江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严某限期改正,并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5月18日,青白江区应急局会同姚渡镇对成都市公青白江区龙王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青白江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