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2021法考《民诉》裁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诉》裁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诉讼管辖移送和转移的区别?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答案】移送管辖的本质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管辖权转移的本质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管辖权转移的情形:(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裁定转移;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二)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移送管辖的条件: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适用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4)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即受诉法院尚未取得应诉管辖权)。

  2. 问题:什么情况下是报请自己的上级指定管辖,什么情况是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答案】下述(1)、(2)两种情形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第(3)种情况:即2个法院发生争议协商后也不能解决时是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情形如下:(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不可抗力)和法律原因(整体回避)。 (3)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经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 问题:管辖权转移有没有次数限制?

  【答案】管辖权转移只能转移一次,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4. 问题:为什么第三人一律不得提出管辖异议?

  【答案】(1)第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前不具有当事人(被告)的权利义务,无权提出管辖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所以,在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前第三人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被告)的权利义务,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通过两种途径: (1)另案起诉,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视为接受了受诉法院管辖,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5. 问题:管辖权异议和诉讼时效异议的提出都是开庭前吗?有先后顺序吗?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还可提诉讼时效异议吗?

  【答案】管辖权异议应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诉讼时效异议既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也可在一审开庭审理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是程序问题,诉讼时效异议是实体问题,故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仍可提出诉讼时效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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