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户区改造政策(“深圳棚改政策:新建住宅所有用于搬迁安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长沙新闻网深圳6月1日电(记者赵瑞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屋区改造事业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印发。 意见:棚户区改建项目的新建住宅部分除了为搬迁安置住宅以外,确定用作人才住宅和保障性住宅的所有住宅。

棚户区改造政策

临时小屋的改建以旧住宅区项目为第一适用对象,采用年限在20年以上,决定了满足“住宅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功能不完全”、“辅助设施不完全”三个条件之一的住宅区。 使用年限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鉴定危险房屋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可以适用棚改政策。

统一了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配置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标准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对转移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转移房屋的同类型同地区房地产的市场判断价格。 产权的交换标准以夹克内的建筑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2以下的比例明确。 另外,一套住宅可以追加购买1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追加购买价格按照在项目同一地块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计算。

意见表明,在棚改项目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了用于搬迁安置住宅以外,还被用作人才住宅和保护性住宅。

来源:长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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