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印发了《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明确约定了郑州交房的新规矩,尤其开始重视物业公司应该发挥的作用。
比如:
1、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业主代表参加物业承接查验,见证承接查验活动。
这也就是说强制开发商必须在正式交房前,必须组织一个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共同参加的“预交房”活动,虽然做不到每户的预交房,但是对于小区的公共部分,比如绿化,主要的设施设备,比如电梯,应该进行先期检验。
民间“预交房”是郑州一些比较先进的开发商常搞的活动,目的是在正式交房之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在正式交房率会很高,另外和客户的关系也会比较融洽。
但是,这种“预交房”活动不是强制的,而完全靠开发商自觉。
新规定将这种业主参加的“预交房”制度化,一些问题可以在交房之前得到整改,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了郑州经常发生的“交房即维权”的窘境。
只不过我们认为,这种预交房活动只提前15天进行,有点太赶,因为一些大的问题,很难在半个月中完成整改,应该提前1个月以上。
另外,该规定只要求业主代表参加,但是没有规定人数,我觉得应该有人数的下限比例,这才能最大程度征求业主的意见,从而达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