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合同模板(「IPO案例」寄售模式的具体流程和收入确认时点)

【IPO案例】寄售模式的具体流程和收入确认时点


4.关于寄售模式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寄售模式收入占比分别为25.94%、34.25%、33.72%。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采取寄售模式的主要客户情况,对同一客户是否同时存在寄售和非寄售销售模式,寄售模式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合理性;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存放于寄售仓库的名称、数量、金额及占比;

(3)结合寄售模式的具体流程,补充披露寄售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发行人如何确认客户已使用产品数量情况,对于产品使用数量的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差异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补充披露采取寄售模式的主要客户情况,对同一客户是否同时存在寄售和非寄售销售模式,寄售模式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3、按区域列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内销普通模式收入占比较高;公司采取寄售模式销售的主要客户包括青岛海信、天加环境等大客户,收入占比在报告期内整体呈上升趋势;公司外销以FOB结算方式为主,报告期各期占比波动不大。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寄售模式销售的主要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产品类型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青岛海信

交流异步电机

10,812.46

10,338.32

7,722.63

天加环境

交流异步电机

4,152.00

4,155.48

3,894.31

风机

61.36

44.11

49.01

直流无刷电机

0.55

0.03

0.09

智能化组件

0.63

0.19

-

松下

交流异步电机

2,156.88

2,280.28

2,251.77

智能化组件

-

14.35

49.51

宇通客车

风机

1,043.00

825.54

353.00

比亚迪

风机

53.88

30.44

42.26

智能化组件

0.15

0.50

-

维克(天津)有限公司

交流异步电机

0.43

-

12.70

直流无刷电机

0.02

寄售合同

-

0.12

LG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交流异步电机

-

-

1.57

合计

-

18,281.37

17,689.23

14,376.99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寄售模式销售的客户不存在非寄售模式销售。

根据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朗迪集团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朗迪集团也存在寄售模式,并以双方对账确认的使用产品清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与公司不存在差异;但朗迪集团招股说明书及年度报告中均未对寄售收入进行单项披露,公司寄售模式收入占比与其无法进行比较。经查询,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的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该公司在2017-2019年度寄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61%、26.33%、11.81%。

寄售模式可以更好地保证货物交付及时性,满足客户对部件供应的时效性要求;可以提高订单处理的准确性,对客户的需求反应更快,缩短双方的交易时间;可以减少信息失真和扭曲的程度,使交易双方的信息更加对称,可以根据获取到的市场信息更有效的安排生产、增加生产的柔性,合理的定制原材料的采购计划;使用寄售模式可以更好地与下游客户发展长期合作的战略关系、进行有效沟通,故采取寄售模式销售,具备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存放于寄售仓库的名称、数量、金额及占比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动分析”之“7、存货”中补充披露如下:

(4)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存放于寄售仓库的名称、数量、金额及占比

单位:万台;万元;%

仓库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数量

金额

占比

数量

金额

占比

数量

金额

占比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库

2.37

202.31

2.08

1.68

142.45

1.64

2.43

218.04

2.56

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库

1.53

143.07

1.47

1.66

155.83

1.80

2.26

218.14

2.56

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库

1.04

73.39

0.75

0.88

63.20

0.73

0.25

18.87

0.22

天津天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库

0.69

55.43

0.57

1.63

129.39

1.49

1.84

148.97

1.75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库

0.21

55.31

0.57

0.38

112.92

1.30

0.16

50.73

0.60

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库

0.15

33.67

0.35

0.09

21.34

0.25

0.13

28.39

0.33

维克(天津)有限公司库

0.32

25.20

0.26

0.33

25.64

0.30

0.33

25.57

0.30

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库

0.20

15.93

0.16

1.70

136.75

1.58

2.17

177.24

2.08

LG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库

0.03

3.41

0.04

0.03

3.41

0.04

0.03

3.41

0.04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库

0.01

1.86

0.02

0.02

6.33

0.07

-

-

-

合计

6.55

609.58

6.26

8.41

797.26

9.19

9.58

889.36

10.44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存放于寄售仓库的金额占期末账面余额的比例较低。

三、结合寄售模式的具体流程,补充披露寄售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发行人如何确认客户已使用产品数量情况,对于产品使用数量的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差异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分析”之“3、按区域列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发行人针对寄售模式下相关商品内部控制措施

为了加强公司的存货管理,及时掌握公司寄售存货的准确情况,公司结合实际业务,制定了寄售模式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寄售产品发货、保管、领用及对账、盘点等进行了制度规范,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具体执行情况如下所示:

①寄售产品发货

公司根据客户订单需求,将产品送至客户指定仓库,客户寄售库负责人员根据送货单对实物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公司ERP系统以调拨的方式录入对应的出货数量并转入寄售库。

②寄售产品保管

寄售模式下,公司的产品存放在客户指定的仓库中,与客户的存货严格分开。

③寄售产品领用及对账

客户根据生产需要领用寄售产品,寄售客户中青岛海信、天加环境等已建立供应商管理平台,公司可在该平台上查看寄售存货的挂账开票数量、领用数量。 其他寄售客户会 将领料信息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公司对应的业务人员,每月将领料数量汇总表发给相应业务人员进行对帐, 公司通过对账确认客户已使用产品数量情况

④寄售产品盘点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员不定期去仓库查看寄售产品存放情况,并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寄售库库存情况实施盘点。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寄售模式下相关产品 发货、保管、领用及对账、盘点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公司能够对相关商品实施控制 ;公司销售及财务部门每月核

对寄售仓库产品的消耗及结存,同时定期对主要寄售客户寄售仓库期末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公司和寄售客户对于产品使用数量的确认不存在差异情况

……

(4)发行人主要产品不同模式下相关合同条款引述

……

公司内销普通模式按发货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时确认收入,寄售模式取得对账清单时确认收入;外销结算方式主要为FOB、CIF和境外直接交付,外销收入确认条件为出口报关装船并取得提单或客户签收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2010年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FOB及CFR的合同项下,其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即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指定船只后转移给买方,在境外直接交付的合同项下,风险自货物交买方签收后转移给买方。

寄售模式下,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在指定时间,将指定数量的指定货物,送到客户要求设立的寄售库。只有当客户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公司产品后,才能确定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完成,每月末或下月初公司对领用部分的数量、单价与客户进行核对,双方对账无误后,公司确认收入。根据公司与寄售客户签署的寄售合同,经公司与客户确认的对账单构成了公司向客户交付商品控制权完成转移的凭证,以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符合合同约定。

公司现行收入确认政策与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存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中介机构回复】

一、核查过程

1、检查主要寄售客户的销售合同并于发行人管理层沟通,了解发行人寄售模式的具体流程及约定条款,了解发行人寄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和依据;2、获取发行人存放于寄售仓库的存货清单,对主要寄售仓库的商品进行实地监盘,核实其存放场所及存放物料情况;

3、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年报等公开信息,对比其寄售业务模式、规模、收入确认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大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对同一客户不存在同时有寄售和非寄售销售模式,发行人对部分业务采用寄售模式主要系考虑到货物交付及时性,更好地与下游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发展长期合作的战略关系,具有商业合理性;

2、发行人已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存放于寄售仓库的具体情况,寄售仓库存货金额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较低;

3、发行人寄售收入的确认依据、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经发行人与客户确认的对账单构成了发行人向客户交付商品控制权完成转移的凭证,以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发行人通过查看供应商管理平台、与客户对账等方式确认客户使用产品的数量,发行人报告期内和寄售客户对于产品使用数量的确认不存在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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