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干部退休年龄60岁(女职工不服50岁就退休,最高法驳回理由:你并非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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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过去的几十年享受了人口红利,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在我国也即将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尤其在大城市较为突出。延迟退休成了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地之前,也有劳动者不想过早的离开劳动岗位进入退休生活,今天的案例就是一个对退休年龄有疑议的劳动者认为自己不应该退休。

案例简述

李某某,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1986年11月22日,李某某被招收为南京酿造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此工作期间形成的“工作人员卡片”和“转正定级审批表”上均注明“全民合同工”。

1992年5月12日,李某某调至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工作,调动介绍信上注明“全民合同工”。

1998年11月10日,工行南京分行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李香兰原身份为“工人”。

2002年4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甲方保留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保管人事档案,乙方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由甲方代为缴纳,乙方的工资关系转入南京某实业公司。2005年10月28日,实业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李某某在其公司担任会计,其中没有关于更改李某某身份的内容。

2018年7月,李某某年满50周岁,省人社厅于2018年8月14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一栏处盖章确认。职工退休审批表中身份一栏为“工人”,合同确定岗位一栏空白,法定退休年龄一栏为“50周岁”。

李某某不服省人社厅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省人社厅的退休审批决定。

李某某不服,起诉到中级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主旨及适用法律解读

案件争议焦点就是李某某退休适用的身份判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险[1999]10号)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以及在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本案中,李某某在工行南京分行系工人身份,与李香兰最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某实业公司未认定过管理技术岗位,也未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过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因此,李某某既非干部身份,也没有被单位聘用至管理技术岗位工作,其作为女工人,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省人社厅据此批准李某某退休,并无不当。

实务中干部身份在逐渐弱化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系统中,普通从业者分为三个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干部是根据原计划经济体系下的人员管理制度,今天仍然被使用。虽然大多数单位现在削弱了这一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仍然存在它的效果。目前流动人员已经没有转正定级,只有参公单位还有这种说法。所以实务中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干部身份对于毕业生已经是历史了。不过以往的劳动者仍然受相关政策的约束。


女干部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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