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天数计算方法(「建工学习笔记」工期延误及索赔原则)


工期延误将会给合同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对于发包人而言,工期延误将导致向业主逾期交付商品房,承担违约金损失等。工期延误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会产生相应的工期索赔。实践中因工期延误导致的索赔纠纷频发,该纠纷主要围绕工期延误原因、索赔范围认定等争议。

一、工期延误原因

(一)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

建设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其他情形。

工期索赔

承发包方在订立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对上述情形的约定,即当发包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可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方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二)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

承包人实际控制工程,施工中工期延误,除了上述发包人的原因外,大多都是由承包方造成的,以下笔者仅简要列举: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的为止,导致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未能充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交通条件以及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3)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施工设备,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4)暂停施工后,承包人无辜拖延和拒绝复工的,导致工期延误的。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工期延误的原因

1.不利物质条件

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变更条款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变更条款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合理分担。

二、工期索赔的完全赔偿原则

工期延误所引起的工期索赔,对发包人而言,通过工期索赔,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获得逾期竣工违约金赔偿,对于承包人而言,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顺延工期以避免产生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并获得因发包人原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赔偿。

工期索赔实质上应是违约方应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范围应包括实际损失和逾期收益损失。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无特殊约定时,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的工期延误索赔的范围应包括实际损失和逾期收益损失。同时《合同法》第283条也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也是实际赔偿原则体现。

三、停工损失的认定规则

承发包方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因一方原因导致提供损失的计算方法,在发生停工损失时,依照合同执行即可,但是若合同中未约定,且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确定停工损失。通过检索一些法院判决及法理理念,笔者认为应按如下规则予以确定:

(1)减损规则的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均明确规定,在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守约方不得要求赔偿。

(2)公平原则。停工损失的赔偿范围应指的是工程施工做必需的费用或实际花费的费用,尽量避免承包人因停工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综上所述,进行索赔是承发包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权利人应举证证明索赔的理由,如需证明工期延误及损失是因对方原因造成的,还需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然实践中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认定起来比较复杂,需要大量的证据予以佐证,故笔者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加强证据意识。另外应注意索赔诉讼时效问题,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亦认定不一,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索赔事件发生时,及时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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