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闽侯法院消息,日前,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并发出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教育令,依法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5年,郑某(女)与王某(男)相识,后双方共同生活,生下了孩子小郑。之后小郑由母亲郑某独自抚养,值得一提的是,当初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随着生活压力增大,郑某逐渐力不从心。无奈之下,她以小郑的名义将其生父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自孩子出生以来的抚养费并负担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书记员多次尝试联系王某,但他拒绝到庭配合,并不做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亲子关系,小郑主张王某系其生父,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部分视频资料、王某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中称“与郑某育有一男孩”等必要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而王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综合证据情况,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系小郑的生父。
关于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小郑主张王某未负担抚养费,对此王某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支持小郑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关于小郑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小郑可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王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后,承办法官前往小郑家中开展案后回访,为小郑送去玩具等慰问品。同时,针对王某长期未抚养、关心小郑的情况,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承办法官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与小郑所在学校老师联系、沟通,充分关注被监护人的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小郑的母亲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实习生周湘汨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