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即将到来,很多朋友已经开始为自己的假期做规划了,但是有些特殊工作的劳动者,“五一”假期将继续奋斗在岗位上。如果这些劳动者“五一”假期加班,单位未支付加班费,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
徐某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科技公司,工作至2018年4月8日,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25日解除。徐某主张2016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并提交了考勤表及微信往来记录予以佐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遭拒,遂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只支持了部分请求,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徐某主张2016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并提交了考勤表及微信往来记录予以佐证,该两组证据显示余假天数一致,可相互印证。虽公司主张该公司前台接待姜某无权对调休天数进行确认,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反而在该公司认可真实性的微信往来记录中,姜某告知徐某如周末出差需及时告知,鉴于此,法院完全有理由相信姜某负有统计双休日加班时长的工作责任。进而,法院对于徐某所持2016年度余假天数为22.88天,2017年度余假天数为46.19天之主张予以采信。徐某主张上述余假均为双休日加班,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经核算,公司应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徐某双休日加班工资十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亦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提醒广大朋友,如果单位安排加班,一定要注意保留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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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义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