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主要有夫妻财产契约与赠与关系两种模式,二者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区别:
第一,行为性质不同。夫妻财产契约与赠与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财产契约以合意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紧紧依附于契约双方由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它以契约双方已经具备或者即将具备夫妻身份关系为必要条件,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法律行为。赠与关系则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任何身份上的联系,赠与是单纯的财产性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一般民事主体均可作为赠与的主体。
第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夫妻财产契约可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因此,夫妻财产契约应采取更为慎重书面形式,而摒弃口头约定等较为随意的形式,如此方能减少婚姻破裂之时的纠纷。赠与则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达成一致,不拘泥于形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
第三,行为目的及实现不同。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概括来讲无非两种,要么为了维系婚姻关系的长久,要么为了避免婚姻终止时的财产纠缠。不论哪一种目的,夫妻财产契约目的的实现都以夫妻婚姻关系终止为条件。赠与关系则不同,赠与合同成立之后或者约定时间或者即时履行,受赠人总有一个“指日可待”的期限可以取得完整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