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司章程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及如何处理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
首先、在公司章程的情形,由于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公司章程也是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文件,并且公司在修改其章程时,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提交给原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章程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之后,公司也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被确认无效的公司章程的登记或备案。
其次、在处理公司章程被确认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方面,陕西省高级
限城民二庭关于“公司瑕疵决议故判决无效指销或不存在后对殷权转让的影响的问题”的如下意见可作参考:人民法院判决瑕疵决议无效、被撒销或不存在后,最核心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判决的溯及力。由于公司决议具有团体法上行为的性质,判决的对世效力必须符合公司法律关系的整体性、稳定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说,公司决议无效、撒销或不存在的判决之溯及力,不能简单适用民法上法律行为被判决撒销、无效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以公司决议为基础的公司行为如被溯及无效,将产生公司法律关系的混乱,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公司法在对待以瑕疵决议
为基础的行为时,不必当然将瑕疵决议的效力溯及既往,而应视具体情形尊重既成事实,承认其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维护交易的安全。”
最后、在通过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确认无效之后。相应的公司章程也被确认为无效,但公司根据该公司章程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维关系不因该公司章程被确认为无效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