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均是头等大事,死亡,不仅包括生物意义上的死亡,也包括在法律拟制上的死亡。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时候,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律程序上可以推定其已经死亡。
当一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时,他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与被宣告人是生存还是死亡的法律后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这名自然人死亡。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宣告死亡的案件之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要经过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也就是说,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之后,才能够宣告自然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便视为他死亡的日期。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将会影响到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方面。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会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财产便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来办理,没有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问题:但是如果突然有一天被宣告死亡的人又重新出现了,那么法院之前为其做出的死亡宣告会自行撤销吗?他原先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以及财产继承方面是否会自行恢复到原先状态呢?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因为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它具有宣示性和公信力,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被宣告死亡人事实上并没有死亡,也许他是在另外一个地方隐姓埋名的生活,也不能在他重新出现以后,当然的使与他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原先的状态,必须经过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重新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之后,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来的判决才能够依法产生效力。
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后,原先的婚姻关系会自行恢复,恢复日期是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他的配偶已经再婚,或者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这时的婚姻关系是不会自行恢复的。
对子女抚养的影响
如果他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已经有其他人合法收养了,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后。他也不能以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对“遗产”继承的影响
在财产返还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请求取得他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没有办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所以,无论是宣告死亡还是撤销死亡宣告,都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法律认可某一自然人在下落不明的持续时间满足法律规定期限之后,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也需要保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之后,他曾经所拥有的一切,还能通过法定方式重现的自由。
在怀念曾经跨过山和大海,也穿过人山人海的岁月时,也别忘了,跨越的界限过了头,可就是曾经拥有的一切,转眼就都飘散如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