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项目怎么表述(法律法规条款援引及确定处罚对象三注意)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


内容为,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肛肠科2019年至2021年间通过挂床、虚列住院、虚报住院天数、乱拉病人、免费饮食诱导住院等手段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报销。新蔡县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科违规基金470195.1元责令退回并处3倍罚款1410585.3元;对肛肠科主任段道海暂停医保服务资格6个月。

本文就此案法规条款表述及引用、违法行为与罚则的对应、处罚对象的确定三方面进行分析学习。

一、法律法规条款称谓需遵守《立法法》规则。

法律法规可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其中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引用法律条文时,因“条”明晰醒目,不存在争议,款、项引用容易使人误解。

一般来讲,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是该款的项而不是下一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称作该条第一款。“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各项前都冠以数字,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项

综上,案例中“《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可规范表述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对违法行为表述宜与法规条文呼应。

法律文书的制做讲究很多,得按技术活干。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表述时,应该与其所违反的法规禁则、罚则的说法呼应起来。




案例中,通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有挂床、虚列住院、虚报住院天数、乱拉病人、免费饮食诱导住院,上述行为的对应处罚条款:

挂床: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虚列住院、虚报住院天数: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乱拉病人、免费饮食诱导住院;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而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处罚的行为是“串换药品 、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其对应的禁则是《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不得串换药品 、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本案通报的当事人行为表述没有做到与法律条文呼应。正式文书一般可表述为:

(当事人)串换药品 、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法律文书表述参考司法部门要求,在引用法律条文时表述本条全文),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以骗保为目的,转致引用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另外,本案依据《条例》第四十条处罚,宜将机构行为定性为“骗保”而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依第三十八条处罚时才应定性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三、罚则有明确处罚对象时不得扩大范围。

《条例》罚则立法的一大特点是,罚则几乎都有明确的处罚对象。


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对象是定点医药机构,虽然有关负责人、相关责任部门在本条也列入了处罚对象,但有关负责人的处罚措施仅限约谈;相关责任部门仅限暂停6个月至1年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案例中,对该医院涉事科主任暂停医保服务资格6个月,《条例》相关条款并无规定,以《条例》为依据作出决定显然不够严谨。目前,医保法规规章授权对涉事人员暂停医保服务资格处罚的条款,能查到的只有《医疗保障稽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且该草案被授权的执行部门是经办机构而非行政执法部门。


如查实该科室负责人确有骗保行为,也应依《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罚。


最后,关于《条例》罚则的处罚对象,本号曾发贴《医保法律法规应该使用无主句》评析,有兴趣的条友不妨移步前往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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