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