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人飞了,鱼竿变棉絮了!”四川巴中,一名男子抛竿钓鱼时,整个人被电的浑身焦黑。有目击者称,现场发出巨大的声响,“以为是汽车爆胎了”,结果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事发后,男子仰面躺在桥上,身上的衣服都被高压电融化,只剩下几块布粘着,碳纤维鱼竿被炸成棉絮状。男子在地上不停挣扎,周围有群众赶上去救助,与受伤男子对话,对方还有应答,身体还有比较明显的动作。群众拨打急救电话后,男子被送往当地医院。医院工作人员说,目前这名男子已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抢救希望不大,但我们会尽力。”(大象新闻客户端)
太惨了!希望伤者能够幸免于难。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压电伤人事件,不管伤者是否最终能够获救,必然都会涉及到将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有周围业主说,事发地点位于某景区附近,经常有人垂钓,之前没有发生过类似事件,“附近没有禁钓警示牌,平时也没人管。”
但其实不管有没有禁钓的标志,发生这样的事故,电力运营方都不可能免除赔偿责任。
因为这次的事故是高压电引发的。
在法律上,低压电与高压电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引发事故后的赔偿原则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法律上,低压电属于一般的物品,其造成损害后适用一般侵权原则,也就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而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的物品,在赔偿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不管运营方有没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高压电这类高度危险的物品天然具有危险性,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损害。但是,这些物品又能够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便利,不可能不使用。
所以,法律规定由运营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是基于公平原则,谁受益谁担责,以平衡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运营方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危险性。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也就是说,经营者并非绝对必须承担责任。在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比如自杀或者地震等导致的事故,经营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在减轻责任方面,这一规定是经过修改的。之前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而民法典修改为“有重大过失的”,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只是一般的过失,是不能减轻运营者的责任的。
所以,在这次的事故里,运营者是否设立了警示标志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如果设立了,那么受害者可能会被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从而减轻运营方的责任。但如果没有设立,那么受害者可能会被认为只是存在一般的过失,不能减轻运营方的责任。
最后,还是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在钓鱼时一定要注意周围环境,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正规场所进行垂钓。
你对这起事件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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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子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