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江苏省某村村民宅基地均被列入拆迁范围,却从未看到任何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五位村民在委托律师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方才了解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拆迁公告。县国土局是否有权作出拆迁公告,该拆迁公告是否合法?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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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JINGKANG
2014年11月10日江苏省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如下:一、拆迁范围共计约72亩(具体位置以规划红线图为准)。二、实施单位:镇人民政府。三、拆迁补偿安置:根据《土地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四、搬迁期限: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一个月时间。敬请该范围内的被拆迁户积极配合,确保拆迁工作按期完成。原告认为《拆迁公告》违法。
争议焦点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发布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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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JINGKANG
法律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故此,本案中县国土资源局无权作出拆迁公告。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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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律法规/JINGKA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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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评价/JINGKANG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二)拆迁期限;(三)拆迁方式;(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第六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规章亦未赋予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