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出现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的不法侵害,产生劳资纠纷,那么员工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找当地人社局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处理,现在有些地方设置“劳动监察办”、“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支队”或“执法组”、“执法科”等等,但最终也是大家平时叫“劳动监察”。
二是在当地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今天大家跟着“和谐劳动关系”一起了详细了解一下吧!
1、机构性质及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
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员属于准司法人员。
2、工作职责及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监察行政部门依法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足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以日常巡查、主动检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开展,既包括事前预防,也包括事后矫正。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诉求开展,仲裁委员会不主动介入,一般不也开展主动调查。
3、程序不同
劳动监察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仲裁是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
逾期未用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
劳动监察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与不受理;劳动仲裁是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
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用人单位违法,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4、时效性不同
劳动监察受理时效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的;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劳动监察不仅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而且可以要求当事人举证。
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不主动依职权收集的证据。
6、处罚权不同
劳动监察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没有行政处罚权。
7、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 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8、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也不是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保护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两者可以起到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作用。
企业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使用童工以及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般首先考虑找劳动监察部门,主要是这类劳资纠纷一般比较简单,事实也很清晰,更符合劳动监察的职责,除非数额存在争议。
而企业拖欠工资存在数额争议、加班班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衍生的支付二倍工资或损害问题、工伤待遇赔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问题,一般首选劳动仲裁。主要这类劳资纠纷问题比较复杂,处理程序相对繁琐,耗时较长,所以走劳动仲裁更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主要的是劳动仲裁是后续你走司法诉讼程序的必经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