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这个话题,永远是职场小伙伴嘴边讨论的焦点。
有时候,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
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中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
养老保险是对劳动者年老时给予的生活保障。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假如工伤职工因为缴纳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收入减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何处理?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同样存在竞合的问题。
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也就是说,三者出现竞合,同样不可兼得。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
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工伤期间可以辞职吗?
【答】可以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如果在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前也不需要辞职,不想去上班,不去是可以的;如果拿到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时,再辞职更省事。
【问】工伤期间公司该如何补贴?
【答】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不存在补贴一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问】工伤休息期间算病假吗?
【答】如果已经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员工和公司协商后同意不参加伤残等级评定的,可以去办理放弃伤残鉴定。后可以去医保报销工伤所发生的部分除自费药外的医药费用。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原来工资支付,工伤受伤期间工资不等于病假工资。
【问】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等关键要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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