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心存侥幸,
办个假证、刻个假章,
觉得不会被查到。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
希望对这些人能有所警示!
近日,文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伪造证件、印章案件,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020年10月,被告人谢某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使用电脑、裁相器、扫描仪、打印机、塑封机等工具,给王某及其他社会人员伪造、买卖离婚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 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伪造、买卖公司、事业单位印章; 伪造、买卖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用于贩卖。
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多次通过被告人谢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 造成马某某(已判刑)利用伪造的 房屋所有权证 向曹某某诈骗 11 万元的严重后果。 王某通过被告人成某伪造、买卖公司印章,造成张某某(已判刑)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向多人诈骗 12.3 万元的严重后果。
文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王某、成某等8人伪造、买卖证件、印章的行为分别构成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伪造身份证件罪等,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况,结合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启示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社会生活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私刻企业公章、制作假证件等行为,不仅为不法分子行骗、谋取私利带来便利,而且损害了社会经济活动赖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社会管理秩序混乱,给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带来不少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法条妹
编辑:张晓雷 成文丽
【来源:文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