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下载(图解|抗疫支持政策问答之法律政策(中))

来源:【上海电气】


面对疫情的挑战,国家出台了哪些企业减负政策、纾困解难措施?近日,上海电气集团法务部根据集团行业产业特点和经营情况收集整理了新近发布的涉疫法律法规、支持政策、指引文件等资料,形成《涉疫法律适用、解释及相关政策汇编》,内容覆盖法律适用、劳动人事、降本减负、复工复产等方面,特别是企业较为关心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公证、诉讼程序及时效、劳动争议、破产等方面内容,纳入了企业降本减负帮扶政策、复工复产政策。

通过梳理、总结,浓缩形成3期图解系列,权威解读最新的法律政策。本期聚焦涉疫情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供各企业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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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相关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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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

相关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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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方面,企业不得因此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在终止方面,企业不得与劳动者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适用医疗期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中提及的需要顺延的人员范围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未含题设中“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这一人群范围,鉴于现无相关案例,该差异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仍需继续关注。

相关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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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依据: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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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相关依据: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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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据此,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相关依据: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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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模式下,原则上不宜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被调剂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

为依法维护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应积极引导共享用工的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签署共享用工协议。共享用工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共享用工协议可就共享用工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内容作出约定,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按照共享用工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支付被调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确保被调剂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充分保障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原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相关依据: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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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相关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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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其中,①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②对公司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企业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不存在第①与第②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生活费的标准在实务中仍未能统一理解,如本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中提及“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而静安区人社在《疫情期间人社服务温馨提示》中提及未提供劳动的生活费标准如未能协商一致,建议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因此,除企业确有困难等必要情形外,为免争议,未提供劳动的生活费的底线建议按照本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相关依据: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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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相关依据: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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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或延时加班工资。

相关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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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依法适用有关仲裁时效中止、受影响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可依法适用仲裁、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按照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依据:

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2022-04-28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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