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婚姻一旦被撤销,婚姻状态是未婚(从来没结过婚),但在被撤销之前婚姻是有效的。
第一款,胁迫常用的手段是给对方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生命、名誉等造成威胁或要挟,对方由于害怕等原因违背自由而选择结婚登记的。手段合法但是目的不单纯也算威胁或要挟,本质也是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很遗憾的是一方谎称自己学历、身份、财富、婚姻史的所谓的骗婚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婚姻是有效的,没法撤销。
第二款举例说明:
张三的父亲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李四的父亲贪污受贿为由胁迫李四嫁给其儿子张三,登记结婚后张三的父亲停止胁迫,从当日起算一年内(这一年是不变的,是固定时长),李四本人在任何一天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但如果在这一年内张三的母亲又开始威胁,那等张三的母亲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重新算一年。
第三款举例说明:
张三使用非法拘禁的方式迫使李四与其登记结婚(202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后李四于2020年5月1日逃离恢复人身自由。此时李四本人应在逃离后一年内(2021年5月1日之前)去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里面有三个时间,2020年1月1日为婚姻登记日;2020年5月1日为恢复人身自由日;2021年5月1日为起诉的最后一天(超过就撤销不了了)。
撤销不了了的意思是张三和李四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就是合法夫妻了。
再假设,2021年5月1日之前(在起诉期内),张三又把李四抓起来关了一段时间,李四再次逃离恢复自由,那么从本次恢复自由之日重新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