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大难之三 占有
占有制度及规定是民法上最为艰涩的知识点,同样也是民法的三大难点之一,是极其重要的物权法的基础。占有知识掌握的程度牢固与否,直接决定着对物权变动及归属制度的评判结果,是司法裁判者最重要的基础素质。
占有的概念
马克思对占有评价说:“占有,是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这就从本质上诠释了占有的法律地位,即人对物管理控制的事实。钟秀勇教授把它解释为“管领控制”,其含义要更准确些。
以上的概念表明了以下的几个特点
1、占有是事实,不是权利,是一种对物管理控制的状态。
2、占有是一种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性的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均受法律保护。一个小偷的占有都要受法律保护,排除一般情形下的私权利的对其侵夺占有。
3、占有的对象是物,对权利不行成民法概念上的占有。在法律上充其量最多只能称为准占有。
4、观念占有也是占有,这是理解占有概念最深层次的境地,包括简接占有,占有辅助人占有,占有继承等等都成立占有。
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是把握占有制度的核心
体素。 即要现实存在对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实和状态。
心素。即占有有必须要有占有的心理意思,否则不成立占有。(当然,并不要求完全为己有的意思,只要有占有的心理意思即可)
占有的分类:(极其复杂,极其重要,极其难懂晦涩)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①有权占有,指有本权(有权源)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身份权、扣押之公权力等,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②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不顾出租人的反对)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返还原物请求权仅仅适用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不能适用。
在留置担保领域,因侵权行为无权占有他人财物,不成立留置权。排除其无权占有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此分类仅仅是对无权占有的专门分类,对有权占有和具有所有权情形不适用。比如,甲从小卖部购买一瓶可乐,甲即取得可乐的所有权,不成立有权占有,更谈不上善意占有。再比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交个乙保管,保管期间甲成立有权占有,也不成立善意占有。
因此,这个分类的全称应该是善意的无权占有和恶意的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相反,无权占有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有理由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例如:甲将偷来的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甲将偷来的手机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机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若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当然这是更进层次的认识)。
规定这个分类对认定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对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是要承担对物的损害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法律责任就要轻很多,只有善意占有存在超过假想权限范围内对物的损害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内容,可以参考阅读钟秀勇教授的法考民法讲义占有部分有深刻的论述。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但所有权的占有不是这里的自主占有之意。自主占有是内心自我占有的外在表现,如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凡基于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461条的规定,善意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虽同为善意占有人:
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很明确的看到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占有的概念还体现在刑法领域,对判断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非常有适用价值。张明楷教授一贯反对把盗窃罪定义为秘密取得的说法,就是从占有这个概念上去颠覆传统的评判认定观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