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6年1月25日,韩飞(出卖人)与李斯(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飞将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斯,李斯一次性支付全额购房款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韩飞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9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若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斯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直至2021年韩飞都没办理户口迁出事宜。
李斯遂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飞立即将登记在涉案房屋的户口迁出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
关于李斯要求韩飞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户口迁移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迁出户口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该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但韩飞直至本院庭审时仍未将户口迁出,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韩飞应向李斯支付违约金。
案例援引自:(2022)京02民终3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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