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浅议中国城市住宅的所有权及其财产税)

在中国,建造城市住宅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因此理解住宅的所有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表明了住宅的所有权不能脱离土地的使用权而独立存在。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无期限”的建筑物所有权蕴含着某种法理冲突,除非我们将中国的住宅所有权理解成和土地使用权同时续期、同时到期的特殊形式的所有权。

在一些普通法系的国家,不动产的交易有leasehold(租赁持有)和freehold(自由持有)的区别。当你购买freehold的房屋,你同时拥有房屋和房屋所属的土地。当你购买leasehold的房屋,你仅拥有一定时期(土地租赁期)的房屋,且并不拥有房屋所属的土地。这样对照理解的话,中国的城市住宅都是leasehold(租赁持有)的,土地出让金的本质就相当于土地的租金。因此,这样的住宅所有权显然不同于其他物品的所有权。你如果拥有一块手表,你对这块手表的所有权是没有到期期限这种说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费用被免掉,这种住宅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所有权就没有本质区别;但如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还需要继续缴纳续期费用,这种特殊的住宅所有权似乎和租赁持有权利并没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中国的城市住宅所有权至少是一种不完整的物权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似乎更像是一种用益物权。

既然在某种法理上,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只是一张特殊定义的所有权凭证。那么,对居民“所有”的住宅征收财产税(物业税),就容易引发争议了。众所周知,房价的上涨,不是建筑物本身的价格上涨了,而是住宅所占据的土地的价格上涨了。如果按照不动产评估值对住宅征收财产税,道理上主要是对附着住宅的土地征收财产税。但中国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因此,如果按照市价征收住宅的财产税(物业税),似乎国家本身才是真正的主要纳税人。真正需要住宅所有人负担的税负部分道理上是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估值部分的税负。这看似荒谬的结论恰恰是人为地将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进行人为分离带来的结果。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好吧,今天就讨论到这里。所有的税收都是居民无偿向国家让渡自己的财富,但没有一种税收能够降低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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