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微信平台“西安市场监管”公布了疫情期间一批违法案件,这也是2022年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首批违法案件,与此前集中公布的三批价格违法案件不同,此次公布的案件囊括的违法范围更广、违法形态更多,包括涉嫌扰乱市场秩序、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这一方面反映出前期高发的价格违法类案件已经通过集中整治,取得良好的效果,商家们的守法意识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案件仍处在一个高压严管期,监管部门的执法更加全面化、精准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查处,任何损害人民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行为都不会被允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公布的违法案件中,有一例案件得到了全国网民朋友的广泛关注,因为该起案件中涉嫌违法的主体是大家所熟知的“盒马”:
截止2022年1月8日,微博话题“西安盒马存在不规范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话题总阅读量达到3.1亿次,包括法治日报在内的45家媒体参与了该话题的讨论与传播,与其他案件不同,对于盒马的查处引发了巨大争议,很多人认为盒马在各方面都做的足够好,虽然有一些小问题,但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监管部门的立案纯属小题大做,吹毛求疵。
究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近两年的新冠疫情中(包括武汉疫情期间),盒马的产品与服务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认可,既能保质保量,又能在不涨价的情况下克服各种阻碍送达到各个封控管理小区内,真正解决了大家的“刚需”,人们在内心深处对盒马有着充分的信赖,对于监管部门的批评则完全是出于内心朴素的感情。
对于本次事件大家肯定都会有各自的观点,笔者在此想谈两点个人看法:一、疫情下的超负荷运转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通报中盒马的行为的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的立案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盒马也承认了问题的存在,并承诺将积极整改;二、疫情之下的执法应当充满力度,但也同样需要温度,这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出的“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对于盒马的违法事实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和查处,但是否适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是值得商榷的。
谈完了观点让我们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审视上述违法案件,笔者将结合案件情况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出发,讨论商家遭遇行政处罚后的救济途径,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救济并非仅指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后的救济,而是在整个行政处罚的流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
行政处罚类案件一般分为两类程序进行处理:即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此类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此时,就出现了第一条救济途径,被告知的处罚对象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也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如果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没有被相关行政机关所采纳,那么行政机关就会依据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时,就出现了第二条和第三条救济途径,即《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法律规定而言,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两条途径并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但在实践中,笔者建议优先使用行政复议的方法进行救济,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的窗口期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旦超过了六十日,则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而行政诉讼则在六个月之内提起就可以;
二、行政复议的效率更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即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必须在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相比较行政诉讼的漫长流程,时间大大缩短;
三、行政复议的结果具有可诉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意味着,即使在复议后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仍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由法院对复议决定进行审理。
四、行政复议无需缴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需要提醒的是,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实践中,由各级(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司法局作为处理行政复议的具体经办机关。
当行政复议的所有救济途径都走完后,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没有解决自身的问题,还可以选择进行政诉讼,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难度大、周期长、专业度要求高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能够最大程度的帮助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行政诉讼的全流程也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的阶段。
接下来我们谈一谈行政处罚中普通程序的救济途径,普通程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由于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措施更加严厉,如果在处罚过程中出现问题,带来的后果会比较严重,因此,普通程序会有更加细致的规定,有更多严格的流程,在救济途径方面,简易程序中的救济途径也同样适用于普通程序,不同之处在于普通程序做出的部分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要求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进入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会经过法制审核,审核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内部的救济途径。此外,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进行回避,一定程序上减少了不公正的人为干预,在听证过程中也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还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听证,更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申请了听证,而相关部门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该行政处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处罚。
除了上述途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信访寻求救济,依据《信访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其中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情形就包括当事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情况反映,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因此,信访也可以作为商家在遭遇行政处罚后的一种救济途径,需要明确的是,并非行政处罚整个过程中的所有事项都可以进行信访,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当事人(信访人)还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综上所述,在遭遇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四种途径寻求救济,即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这四种救济途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区别,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形,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具体适用,无论选择哪种救济途径,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救济,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