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行政复议吗(最高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外部化可以起诉)

最高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外部化可以起诉

沈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讲到:行政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否作出处罚并不是其可诉的法定职责。但是有的上级行政机关会认真地审查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且改变原行政行为,对于上级机关的这些行为,当事人能够提起诉讼吗?沈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县级规划部门认为周先生的房屋是违建,但是因为该违法行为并依旧有补救措施,决定只对周先生处以罚款,同时要求周先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周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并不是违建,向县政府要求审查规划部门的行为,县政府经过审查认为规划部门的处罚过轻,于是增加了原处罚数额。

周先生本想着通过县政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想到受到了更重的处罚,周先生对该行为不服,将县政府告上人民法院。但是县政府主张自己并不是适格的被告,而应当是规划部门。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这种行为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依职权外化,对相对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那么就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本案中,县政府的行为使原告的情况更加恶化,因此原告有权对县政府提起诉讼。

以上是关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能否提起诉讼这一知识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如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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