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舟山的文先生起诉到法院,说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审理过程中,事情却反转了。这是怎么回事?
2011年1月,文先生入职普陀某电器公司,他和妻子一同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0年9月,文先生的妻子跳槽到同行企业,引起了公司领导层的不满。因为怕文先生泄露商业机密,公司便和文先生商量解除劳动合同。当年10月,文先生没有再去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就此解除。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2021年5月,文先生拿着一纸盖有公司公章的《辞退通知书》把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根据他的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倘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须支付相当于双倍补偿金的赔偿金。文先生的诉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不过,公司随即以文先生系擅自离岗导致合同解除,且其出具的《辞退通知书》系伪造为由,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辩称,出于销售工作需要,文先生曾领取过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纸,这份《辞退通知书》是文先生自行在盖好公章的空白纸上打印的。
事实上,文先生向法庭出具的《辞退通知书》确实很“特别”:其全文为电脑打印,其中落款的公司名称和日期“2020年9月25日”与公章有部分重合,这几个字被人为用黑笔重重地描了一遍。
公司表示,文先生之所以“多此一举”去描字,是为了掩盖打印体的字迹在红色印章上面的事实,即“先有印后有字”。
文先生坚称《辞退通知书》是公司出具,他拿到后发现落款的那几个字颜色较浅,他为了提交维权资料,未经考虑就重描了落款字体。
舟山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由文先生对《辞退通知书》的证据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文先生对落款进行过涂写,直接导致《辞退通知书》的朱墨时序无法鉴定,且其对涂写原因所作解释不合常理,故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已无法确定。
而后舟山中院结合文先生离职前曾收到公司发送的《员工离职协议书》,并与该公司办公室经理、财务人员及部门经理微信沟通工作交接和补偿金支付等事宜的事实,认定案涉劳动合同系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即合法解除。
近日,舟山中院作出裁定,判决公司支付文先生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诚信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擅自涂改证据,轻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重则可能被认定为伪造或毁灭证据而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