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律师。此前我讲过了股权结构及设计的一些常识,那是公司股权治理的基础,而对公司股权进行治理的程序,就是股东大会。
虽然股东大会只是一个决策的程序性会议,并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但是请注意不要轻视股东大会,不能小看这大约几天或者十天半个月的会议,因为它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大会起到的是奠基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才能体现股东的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不是一部分股东参加的代表大会。如果公司股权分散,股东人员成千上万甚至更多,不可能保证每一名股东都能够全部出席股东大会,因此不能到会的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通过投票来体现该股东的意志。
如果参加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达不到法定的比例,则不能全面反映股东的意志,不能算是股东大会,这就需要到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数量符合法定最低限度要求,因此开会讨论和投票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才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效性条件。
第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护股东利益的任何重大事宜,比如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比如对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事项和意见,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之后才能按照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虽然股东大会并不具体或直接介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它对外也不代表公司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对内也不负责执行具体经营或管理业务,但是股东大会可以通过确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人选来间接实现自己的意图,也可以通过审核批准重大决策来规范公司经营的走向。
三、我们应当明白,股东大会是为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供的一个开放式途径和场所,就每一名股东而言,抽象的权利肯定是要保证实现的,尤其是股东身份的平等权,也会贯彻在参加会议权、讨论发言权、建言建议权、投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但是在具体权力的大或小、高或低上,表现出来的却是不平等的,也是不能平等的。
因为每名股东的股权不是平均的,而是存在有多有少的差别,甚至是相差几十倍、几百倍以及几千几万倍的巨大差距,那么在股东大会上的决策权,就会因为比例悬殊而不是相等的了,必定要根据股东们不等的股权享有不同比例的决策权力。即便微不足道、微乎其微的股东意见,不让其表达出来也不行,那是因为不能剥夺任何一位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决策权利,但最终采纳该股东意见与否是不确定的,这当然是由大股东主导或者控制股东大会局面形成的,大股东的决策权力强大,权势压人。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的参与权利和决策权力,既有结合也有区别,我们仅限于以法制理念去衡量是与非,不宜以民主精神去评判对或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