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4日,红太阳体育运动协会(以下简称红太阳协会)收到青海省某体育职能部门作出的《关于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停业通知》),要求红太阳协会停止开展一切业务活动。《停业通知》下发后,给红太阳协会的运行造成影响。红太阳协会经多次与某体育职能部门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停业通知》……
案起缘由 不服《停业通知》提起上诉
6月4日,青海省某体育职能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红太阳协会作出《停业通知》,要求红太阳协会自即日起停止开展一切业务活动。
当日下午,某体育职能部门将《停业通知》发到体育协会联盟微信群内,红太阳协会于6月10日,向某体育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请求某体育职能部门派驻调查工作组,推进红太阳协会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等工作,某体育职能部门未做答复。
7月26日,红太阳协会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停业通知》。
对簿公堂 作出的《停业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8月31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红太阳协会负责人诉称:“自协会成立以来一直正常开展工作。6月4日,某体育职能部门和体育某会突然对我协会作出《停业通知》,并在体育协会联盟微信群中下发该《停业通知》,责令我协会停止开展一切业务活动,并在政务公开平台开通举报窗口。我协会认为,《停业通知》属于行政处罚,且《停业通知》涉及的处罚主体、事项、内容、依据、程序等均不合法,给我协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导致我协会无法正常营业并停业至今,应撤销。”
红太阳协会负责人认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24条第3项和第25条的规定,某体育职能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并不具有单独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第17条中对于行政处罚主体合法的规定,第三人体育某会作为一个行业协会不拥有行政处罚权,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但某体育职能部门和体育某会联合下发的《停业通知》是事实存在的,如果说第三人在这个过程中是受委托组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其不符合受委托组织所必须符合的条件。同时,某体育职能部门和体育某会作出的《停业通知》,在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依据上均不合法。
综上,红太阳协会请求法院撤销该《停业通知》。
某体育职能部门应诉人辩称,首先,作出的《停业通知》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请求法院驳回红太阳协会的诉讼。从行政处罚的主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停业通知》是某体育职能部门和第三人体育某会共同下发的,第三人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该《停业通知》从主体上而言不属于行政处罚。
其次,从行政处罚的种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出的只是对红太阳协会停业整顿的通知,并没有实施停业整顿的具体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处罚。
最后,从行政处罚的程序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42条、第47条及第2节、第3节之程序性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要送达受处罚人,以及要明确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途径。”就本案而言,作出的仅仅是一个通知,不具备行政处罚的程序要件。因此,该《停业通知》从程序上而言不属于行政处罚。况且,对红太阳协会作出的《停业通知》是依法行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该《停业通知》是对行业整顿的一项管理措施,并不属于行政处罚。
第三人体育某会应诉人述称,该《停业通知》是和某体育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第三人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该《停业通知》从主体上而言不属于行政处罚。另外,根据《青海省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行业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作出的《停业通知》是受某体育职能部门委托作出的一项管理工作,是某体育职能部门委托对红太阳协会开展业务指导和管理。
综上,该《停业通知》是第三人实施的一种业务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故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槌落定 超越法定职权撤销《停业通知》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体育职能部门对红太阳协会作出的《停业通知》,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该行为冠以“通知”的名义,但内容中却为协会设定了停业整顿的义务,在将《停业通知》发送至体育协会联盟微信群后,案涉《停业通知》内容不仅令红太阳协会知晓,并且该行为亦让微信群的其他群成员知晓,故案涉《停业通知》实质已经向协会送达并公开,对红太阳协会造成了实际影响。
因此,该《停业通知》属于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就本案而言,某体育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群众反映线索进行调查,对行业内行为进行管理并无不当。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应当在法律赋予的法定权限内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某体育职能部门和体育某会作出的《停业通知》,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授予其该项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均只是设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故某体育职能部门作出的《停业通知》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第三人体育某会系社会团体,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对其委托的情形下,便在《停业通知》上署名并盖章不妥,应予以指正。
最终,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撤销了该《停业通知》。(文中协会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