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拆迁、关停等等这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什么?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等,当然有很多,但是主要的依据还是《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责令停业、关停。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61条,在建的项目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第62条是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报信息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并予以处罚。
以上这些就是关于环保的主要的一些法律依据,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您的企业如果因为环保问题而拆迁的,到底符不符合这些规定?
1、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比如说企业的排污证上规定的是多少,然后超过了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进行整顿。这里是停业整顿,不是关停。只有情节严重的,报有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关停。
律师也接到过一些企业的咨询,其中某企业是从事造纸的,工厂的二氧化硫排污证上规定了一年的排放量不超过多少,但是超过了。2018年6月,相关部门突然停发了该企业的排污证,提出说无论企业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是多少,都不再予以发放排污证。这显然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也就是说之前政策是允许的,现在因为政策的原因。当然,政策的原因有很多,可能基于国家大环境的考虑,比如说京津冀、华北的空气污染,比如大城市周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等等。基于政策的变化而导致企业不能按标排放污染物的,不属于《环境保护法》法律规定的应当关停的理由,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原来的政策或行政命令是允许这样的,现在企业没有任何变化,只是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不能生产的这一类的关停,应当进行补偿。因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2、有相关环评文件的企业
我们律师也接到了福建某企业的委托,该企业是有环评文件的,在建设的时候进行了环评,但是,也是因为政策的变化导致该类企业不能在本地再继续生产。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61条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61条规定没有审批的或者擅自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该案中只不过也是因为政策的变化、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企业不能继续生产这类的企业。不能因为《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对其进行关停。如果必须进行关停的,应当予以补偿。
因为环保关停的企业比较多,其中最突出的可能除了化工企业、装备制造企业,还有一些养殖企业。很多养殖企业在我们律师的办案过程当中,企业办理了环评审批或备案的,那么这类企业也存在这种问题,不得以环保的名义对其进行关停和拆除,因为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不可为就是法律没有规定。政策或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强制关停、拆迁,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所以这类的养殖企业、化工厂、化工企业和生产制造企业都不属于环保关停的范畴,应当叫作征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不得不做出一些行政行为。比如征收土地,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等等,这些都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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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