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巧报道:南昌三家数据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为网络诈骗分子建立的所谓炒股群“吸粉引流”,千方百计为诈骗“甲方”拉人入群,以便其实施诈骗。一年下来,这三家数据公司的幕后老板李某“按人头收费”获利130余万元,赚得是盆满钵满。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昌舟辉大数据有限公司、南昌品匠大数据有限公司及南昌君丽大数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李某等人每骗一名股民进入诈骗微信群,就可以按人头向诈骗上线收取150元业务费——被忽悠进群的股民越多,李某的公司收入就越高。
套路:诈骗分子建立炒股群“请君入瓮”
“像这种炒股群,一般除了投资者外,其他人都是‘托’。”南昌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介绍,网络诈骗分子建立的这类所谓炒股群,有人扮演“股神”,有人负责吹捧,还有人专门负责晒收益;他们角色分工明确,全方位打消投资者的顾虑。实际上,炒股群的“股神”“老师”在各个群推荐的股票都是随机的,有涨有升。一旦股民因为其推荐的股票获得收益,就可能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
“时机成熟后,诈骗分子就会向股民推荐某个交易平台,让对方将炒股钱款汇入该平台交易。只要钱已汇出,这个平台乃至整个炒股群,就可能消失不见。”民警介绍,受骗股民听信“老师”的话将炒股资金打入指定的交易平台,最后非但不可能获得“老师”口中宣称的超额收益,往往连本金也无法追回,而“老师”则消失得无影无踪。
那么问题来了:诈骗分子到哪里找到那么多股民,以便请君入瓮呢?
法院判决书披露,李某就是在发现可以靠帮助从事股票投资类诈骗人员(以下简称甲方)创建的微信群拉股民进群的方式获利后,决定靠“吸粉引流”的方式大赚一笔。简单说来,李某打算为炒股诈骗群提供源源不断“货源”,以此向诈骗分子按人头收费牟取暴利。
暴利:骗股民入诈骗陷阱年赚130万
想到靠拉人进群并按人头向诈骗上家收费的李某,在2019年7月,成立南昌君丽大数据有限公司。2020年2月、6月,李某又先后成立南昌舟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品匠大数据有限公司。其中除君丽公司外的其他两家公司,李某作为出资人和创始人都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躲进了幕后,让张某和余某华负责上述两家公司的运营。
工商信息显示,这三家大数据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大数据资源服务、数据处理和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等等。虽然李某对此并不精通,高管余某华更是只有初中文化,但这并不妨碍公司日进斗金。
判决书披露,上述三家公司在招募前台客服、业务人员后,从网络上购买大量股民电话号码。在李某等人的安排和组织下,业务员冒充知名证券平台客服人员打电话给股民,将有意向的股民拉入网络诈骗分子事先建立的股票免费交流群,送羊入虎口。
李某与诈骗分子约定,公司每成功添加一名客户,且该客户24小时不退群,作为甲方的诈骗分子就会按150元/人的标准付费;而且如果有人在进群之后又添加群内“老师”或者“助理”为微信好友的,甲方还将200元/人的标准再支付一笔费用。
2020年6月10日,李某、张某、余某华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截至案发,李某靠这三家公司在不到一年里就为诈骗分子拉了上千人进群,靠“吸粉引流”获利人民币130余万元。
期间,为鼓励张某、余某华两名高管扩张业务,李某与二人约定其报酬为净利润的10%-15%;其中张旺分得人民币5.3万余元,余某华则因公司成立时间不满1个月,分得人民币1590元。
提醒:慎入炒股群 “免费荐股”都是骗局
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张某、余某华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李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追缴李某等人全部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提醒,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证券监管部门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上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对此类免费授课荐股的微信群、QQ群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被宣传的“高额收益”、“内幕信息”和“包赚不赔”的虚假承诺所诱惑,不要轻易向陌生(尤其是个人)账号汇款或听从其投资建议,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的投资陷阱,遭受损失。
编辑:范俊杰
审核:金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