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小结】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变现为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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