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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你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给我,将打到你账户的钱转入到我指定的账户,事后我给你点“好处费”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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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山市二区检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灵、陆某欣、钟某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一审宣判,3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有效打击了此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下游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灵、陆某欣、钟某新明知可能为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提供银行卡供上家结算且代为转账。被告人胡某灵、陆某欣提供其名下7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资金人民币3201154.35元,被告人钟某新提供其名下7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资金人民币3721358.25元。此外,被告人胡某灵、陆某欣还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4张。
缴获一批涉案银行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涉及的银行卡数量多、转账流水多,承办检察官摸清转账规律,确定认定标准,划定时间范围,耐心细致甄别,最终准确认定银行流水核算金额,依法讯问3名被告人,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中,逐一与被告人核对其非法持有的银行卡数量。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灵等3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山二区检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中山二区检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灵等3人一年三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二万元到八千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银行卡是实名开立,含有公民身份信息,不能进行非法买卖,否则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洗钱、行受贿等违法犯罪。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一方面,买卖银行卡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银行卡若被他人用于犯罪,公民“被犯罪”以后在就业、贷款方面亦会深受影响。因此,广大群众请妥善保管、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别被坏人“钻空子”,莫因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中山二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