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法规和消费提示
了解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
陈某在某商场为父母选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并准备通过快递公司寄给家乡的父母。陈某在与商场工作人员及快递公司快递员共同确认电脑完好后,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快递员,且注明其为易碎品,并花费10元购买了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
陈某的父亲签收快递后发现笔记本电脑屏幕已破损,于是立即联系快递员补充标注异常签收。后来,陈某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但快递公司表示其父亲在收货时未当场开箱确认,之后自己搬回家里,因此无法确定责任方。即使后来补充标注异常签收,但根据快递公司规定以第一次签收为准,因此不同意赔偿。本案中陈某能否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点评
本案中,虽已无法证明笔记本破损到底是快递公司责任还是消费者责任,但是消费者在寄快递时已特别注明是易碎品并已购买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已明知货物的易碎性质、货物完好状态并确认可以邮寄。
对于包含易碎品的快递,快递公司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后再行签收,但该快递公司未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无误后再行签收,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快递公司未当面验货,应视为快递公司放弃验视的权利。
因此,快递公司不能以消费者未在收货时未当场开箱确认为由推卸责任,快递公司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消费者。
法条索引
1.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深圳消委会提示
一是确认快递公司具备正规资质。消费者在邮寄快递时,要提前了解快递公司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消费时,可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315消费网”、深圳信用网、“i深圳”APP、百度“爱企查”等平台查询经营者的消费评价指数。并可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和“315消费网”查询投诉公示、“好人举手”承诺等信息。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消费评价指数较高、“好人举手”承诺商家进行消费;
二是清楚快递条款内容。消费者在邮寄快递前应仔细阅读快递详情单(或递运单)上的相关条款内容,特别是加粗提醒的内容及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如遇到不理解的地方及时咨询快递员;
三是妥善邮寄特殊物品。在邮寄贵重、易碎物品等物品时,应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并正确填写物品名称、保险金额、价值,明确违约责任,降低邮寄风险;
四是先验货后签收。消费者收到快递时应先验货后签收,先仔细查看外包装是否完整,再开箱验货,确保邮寄物品的种类、数量等无误;
五是提高维权意识。如遇消费纠纷,可先行与经营者或第三方平台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和解,应及时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315消费网”或拨打12345、966315电话进行投诉。